一、理事长职责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二、秘书长职责
(一)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;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四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三、监事职责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四、理事的权利和义务
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警告;通报批评;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除名;取消使用稻米行业公用品牌的资格。
第六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;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八条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九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(一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二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三)有营业执照;属大米加工企业,另需有食品生产许可证、粮食收购许可证。
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复印件;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大米加工企业另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、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;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四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,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等额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名确认,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
第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20日将议题通知会员。
第五条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1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,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议题、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四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,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印章和文件规范管理, 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和文件管理的负责人,秘书处是印章、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。
第三条 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,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,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、承印等工作。
第四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,由秘书处专人负责。
第五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,由秘书处负责接收、登记、呈批和归档。
第六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,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,标识后归档保存。
第七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、按权限审批、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。
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、保管和使用记录,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
第九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,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。
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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